影像人物雕塑,影像人物雕塑图片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影像人物雕塑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影像人物雕塑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如何欣赏雕塑?
欣赏雕塑艺术应从三个方面把握:即体积意识、环境意识、象征意识。
雕塑作为三维空间的实体,给予人的感受首先来自它的形体,要通过形体展示形象的势、情绪与生命力。
远看雕塑首先触目的是“影像”效果,“影像”就是作品形体大的起伏呈现的总体轮廓,各种雕塑通过自身形体的“影像”给予欣赏者不同的感受。雕塑作品大多是为某一特定环境制作的,置于室外就要与环境(日影、天光、地景、建筑等)***,这就必需注重环境意识。优秀的雕塑作品与周围的环境协调,能作用于环境,并使环境成为作品的组成部分,共生出新的景观。譬如说城市雕塑,就是指长期置放在城市广场、园林、街头或建筑群前、桥头堡处等固定位置上的雕塑,是对于城市面貌相关的雕塑的总称。优秀的城市雕塑往往成为城市文化的标志,起到美化城市的作用。
欣赏雕塑需要了解其历史背景、艺术风格和创作技法,同时要观察雕塑的线条、比例、构图和表现力等因素。
其次,要有一颗发现美的心,能够感知雕塑所传达的情感和表现的主题,从而引发共鸣和情感共振。
最后,可以通过与其他人分享对雕塑的看法和感受,进行交流和互动,拓宽了欣赏的角度和深度。
总之,欣赏雕塑需要积极主动的心态和全面的观察与分析能力,这样才能真正领略到雕塑的艺术之美。
《民法典》下人文摄影时如何处理好肖像权?
根据原来的民法,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,基本不算侵犯肖像权。现在《民法典》取消了用于商业目的,规定只要不经同意,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都属侵权。这给人文摄影确实带来一定的挑战。
我提出一个观点,看是否合适?
1.创作的人文摄影作品中,涉及到的人,我们是不是可以提前准备一些协议,拍完之后找当事人签订一个协议。我想,只要我们把拍摄的目的、用途解释清楚,对方应该会配合的。如果涉及商业用途,我们可以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。
2.如果作品中是我们自己请的***,不管是付费还是免费的***,我们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取得肖像权。付费的自然不用说,都付钱了,人家肯定会同意。免费约拍的***,解释清楚人家也是会同意的。
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,加之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,侵犯公民肖像权的***不断出现,特别是在人文摄影、影像自媒体等领域尤为突出。就题主的“民法范畴下人文摄影时如何处理好肖像权”问题,本人谈谈个人观点:
一、我们先了解一下我国民法法典是如何规定的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00条规定,“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”最高人民***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39条规定:“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、商标、装饰橱窗等,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”。根据上述法条和司解不难看出,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,缺一不可,即一是事先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;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。
二、如何理解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。这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。
1、如果使用前未经本人同意,则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:一种是用于营利目的,则可能构成肖像侵权(此处之所以说是可能而不是必然,主要是鉴于侵犯肖像权等此类诉讼属于不告不理);另一种后果是用于非营利目的,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,哪怕是其本人向******也不成立,即告也不理。
2、同意的方式:一般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同意;特殊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协议或授权书等正式方式同意。
三、如何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。一般情况下,用于图片出售、收益性媒体传播、商业广告、商标、装饰橱窗、商品装潢、书刊封面、挂历或其他营利目的,属于用于营利为目的行为。而如果是用于公益、新闻报道、内部档案、个人收藏或学术研究或其他非营利目的,则不属于营利为目的行为。
四、有效避免侵犯肖像权***的几点建议:
1、注意履行告知义务: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使用前事先告知当事人该作品的目的及用途,如果有条件还应当由其审定所选用的内容,并征得其本人口头同意。
2、注意选择合适的同意方式:一般情况下可以使用口头方式同意;但特殊情况下,特别是在引起法律***的风险相当大时应当以正式方式同意,比如授权委托书、协议合同、录音录像等,这主要是出于证据的有效性、证明力等考量。
3、有偿***、商业表演的肖像权问题:首先是在双方约定使用范围内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,但超出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的部分,如不另行征得同意则可能构成侵权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影像人物雕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影像人物雕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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